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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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聲請人 陳明輝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正確名稱。(倘若公司業經合併或名稱變更,請一併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