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21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明模 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市○○段○○○○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蓋)。
二、彰化縣○○市○○段○○○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
  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附表,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被告余明模於民國108年6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五、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需附證物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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