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嘉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林哲安法官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彤中華民國1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