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24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板小字第24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徐雅慧
       吳俊鴻
被   告  屈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貳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六
年十月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收新台幣叁佰陸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石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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