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原告 劉文玲 兼訴訟代理人 劉致明 被告 劉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 賀淑儀 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劉美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見本院卷第118頁),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賀淑儀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死亡,兩造為
被繼承人賀淑儀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各為3分之1。被繼承人賀淑儀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產(下稱系爭遺產),又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系爭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然兩造迄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此,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一所示之方法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被告劉美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51、1164、1141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因此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亦有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748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而遺產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是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繼承人名冊、戶籍謄本、退回之信封、臺灣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國泰世華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郵政儲金存款餘額證明書、被繼承人賀淑儀郵政存簿儲金簿暨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9頁、第43頁、第83至97頁),又被告劉美玲經合法之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以為爭執,本院綜上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因兩造無從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訴請分割,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之分割方案,與法並無不符,且對兩造無不利益情形,亦未侵害未到庭之被告劉美玲之利益,堪認採上開分割方案,尚稱妥適公平,而符合兩造利益。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賀淑
儀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分割,為有理由,爰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列。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按遺產分割之部分,兩造均蒙其利,且
分割共有物糾紛,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本件訴訟費用,應以兩造就系爭遺產依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即如附表二所示而為分擔始屬公允,爰依職權酌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附表一:被繼承人賀淑儀之遺產編號遺產內容金額(新臺幣)分割方法備註1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77,384元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單獨所有。⒈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⒉分割結果如非整數,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2國泰世華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0)1,000元同上同上3台北民生郵局郵政存簿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282,970元同上同上4台北民生郵局定期儲金存單存款,存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300,000元同上⒈如另有利息,應一併列入計算。⒉分割結果如非整數,四捨五入,如有差額應自行協調。⒊前列4筆定存,已於民國106年9月23日轉入被繼承人台北民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內。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姓名應繼分比例劉文玲3分之1劉致明3分之1劉美玲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