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3號債權人 許金瑞 即大輪水電工程行債務人隆豪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福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已就本件請求之票號NSA0000000號支票向付款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北三重分行提示遭拒絕付款之釋明證據(如退票理由單等)。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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