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007號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甲○○
之1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O八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所犯詐欺取財罪行,係屬幫助犯,爰依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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