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 黃蕙蘭 被告 戴卉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原告前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7,8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5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4年3月13日寄存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於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