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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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111號聲請人台能電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台能電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支票號碼究為「AG0000000」或「0000000」(
依聲請狀所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不一致)?如為前者,請提出(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