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9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五法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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