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7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73,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