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請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上列聲請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 賴妃英 、 賴文琪 、 賴美慧 、 賴佳綺 即 賴惠君 間因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256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國聖
法官吳金玫法官謝佳諮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