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李竣傑
李福全 王美慧 被告 洪懷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5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羅國鴻
法官洪瑞隆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汝中華民國1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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