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執行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前犯竊盜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
5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強制工作處分3年確定,並自92年9月1日起移送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執行此項處分已滿1年6月,經執行機關檢具悛悔事證,認為該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予執行,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