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37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號
一、上訴人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37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4年8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玆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㈠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
㈡提出上訴理由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林雅莉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