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農藥管理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79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士宏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易玫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農藥管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農業管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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