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 劉依姍 被告 王式宏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106年度交訴字第4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陳鈴香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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