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002號聲請人 張宗一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柯福城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於非訟事件之關係人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年3月7日以柯福城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惟查柯福城業於100年12月23日死亡,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柯福城戶籍謄本1紙附卷可稽。則柯福城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已無當事人能力,甚為明瞭。聲請人猶以其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此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說明,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