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緝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緝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緝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黃仁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賴忠杰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8日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嗣於100年1月18日裁定延長羈押2月。
二、被告以家中有人需要照顧、有要事要處理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乃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前經通緝到案,已有逃亡之事實,本件雖已辯論終結,然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仍有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世民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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