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 陳永裕 被告 余長軒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107年度交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