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36號上訴人 呂淑娟 被上訴人 張瑋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