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 吳佳宴嘉義 (吳)雞肉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楊惠如┌─────────────────────────────────────────────────┐│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信德徠精密工業有限│臺灣土地銀行草屯分│106年12月8日│20,220元│CWA0000000││││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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