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五一七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有關兩造結婚之相關證據。
二、足資證明被告在大陸地區住所之書面資料。
三、被告之入出境證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學淵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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