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0號
上訴人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健品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八十三萬三千八百零六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三千七百一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詹駿鴻法官姚念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