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0七號
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六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編│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備考││號│││││││├─┼─────────┼─────────────┼───────────┼─────┼──────┼────┤│1│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一─D二─0一─一六││一000││││份有限公司││五五一五八││││├─┼─────────┼─────────────┼───────────┼─────┼──────┼────┤│2│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國民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一─D二─0一─一八││一000││││份有限公司││六七六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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