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公印文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2月中旬至93年7月21日犯偽造公印文罪,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97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660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