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21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至同年五月二十一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易字第七六八號刑事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桃園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偵字第一一三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竊盜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