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3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昭松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2月8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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