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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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僑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 甘明豐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連江縣政府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2,816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19,1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8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212,81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