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5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竊盜等罪,分別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2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9年5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8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邱永貴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