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65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美珠(已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0769號、101年度偵字第3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蘇美珠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同時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前段、第307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案被告蘇美珠於101年7月20日3時56分,在醫療財團法人 徐元智 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內死亡,此有本院卷附該醫院101年7月20日出具之死亡證字第0000000000號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可稽(見本院卷第92、113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五、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被告蘇美珠之移送併辦部分(101年度偵字第15121號),因本院認被告蘇美珠所涉罪嫌應諭知不受理,已如前述,就起訴之犯罪事實既非為有罪之認定,則移送併辦之事實與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間,即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正忠法官周宛蘭(檢察官得於10日內上訴,被告判決正本毋庸送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