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武芬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武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武芬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於民國98年12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黃武芬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19日以98年度訴緝字第5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
A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31日以98年度簡字第53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B案);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
8月31日以98年度桃簡字第17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下稱C案);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8年9月25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136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下稱D案),上開A至D案,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3月15日以99年度聲字第69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下稱E案)。另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1月15日以98年度訴字第38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F案);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3月18日以98年度訴字第43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G案);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4月21日以99年度訴字第78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下稱H案);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9年4月30日以99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I案),上開F至I共4案7罪,經本院於99年6月25日以99年度聲字第30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並與上開E案接續執行刑期合計4年8月。受刑人自98年12月24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8月2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6月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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