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7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吉利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7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吉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吉利因犯贓物等罪,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就附表編號1至4、5至6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附表編號5至6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3曾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128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本院98年度簡字第2202號判決、99年度易字第12號判決、99年度易字第516號判決、99年度聲字第1280號裁定、100年度簡字第1919號判決、99年度簡字第1999號判決、99年度訴字第1252號判決)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就附表編號
1至4、5至6所示各罪,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各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