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3號原告乙○○被告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原告係依兩造間離婚協議而為請求,故應以訴訟方式為之;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用,經核本件訟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746,864元(計算方式:自98年6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共12年,每月12,131元,合計1,746,8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百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