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382號債權人甲○○
7號3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聲請狀之簽章。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乙○○之請求依據(聲請狀敍債務人向林寶鳳、 盧雅真 購買,而非向聲請人購買)。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