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59號上訴人即被告戊○○
甲○○乙○○丙○○被上訴人即原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㈠上訴人戊○○、甲○○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200元,應繳裁判費為3,150元;㈡上訴人乙○○、丙○○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1,000元,應繳裁判費為5,625元。惟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祥
法官李怡諄法官林書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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