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3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 張金榮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標的㈡、㈢為:「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20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98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或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㈡新臺幣12,560元,及得自民國112年5月20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㈢新臺幣60,210元,及得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