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代理人 王筑萱 上列聲請人與 蘇品頤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票據法第120條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故本票上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有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決可參。經查,本件聲請狀所附之本票無發票日,為無效票,故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價金如一期未按期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