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振宏 上列聲請人與 林靄延 、 顏菁慧 、 林盟竣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係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或給付票款。
二、承上,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提出與債務人有約定返還期限或已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債務人返還借款之債權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標的及數量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98萬元」。
三、承,如係請求給付票款,請陳明票據號碼CH784726、CH784
727、CH784730、CH784731本票4紙之提示日。
四、請陳明本件是否係請求顏菁慧、林盟竣負連帶保證責任,如是,請更正請求標的及金額為:「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一個月後,『連帶』給付債務人398萬元」(請求返還借款),或「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務人398萬元」(請求給付票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