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500號聲請人 許畯傑 即 王德英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有誤寫之情形,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公示催告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股票附表編號003股數欄「1000」之記載應更正為「1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併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記:請將本裁定及原公示催告裁定全文一併聲請公告法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