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85號原告 陳俊佑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簡汶珊 律師被告 林采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