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至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至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至偉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部分刑期合計1年10月,於民國102年10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原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嗣於105年6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於105年6月27日假釋出監,茲受刑人於假釋後,前已執行之刑(即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1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與其另犯本院106年度簡字第703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3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114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8月2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6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79391號重核假釋,仍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有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095號、105年度聲字第2848號、107年度聲字第1148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上開函示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重核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受刑人現執行之案件,並非本件保護管束之案件),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7037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