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05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0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05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淑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速偵字第4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郭淑慧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郭淑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素行(參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方式,又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得之財物價值非重,且經被害人掣據領回在卷,兼衡被告智識程度、職業、家庭及生活狀況等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2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4206號被告郭淑慧女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淑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3年6月11日1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7-11便利超商」內,徒手竊取超商店長 辜俊凱 所管領御飯團2顆(共計價值新臺幣64元),得手後藏置於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嗣郭淑慧將其所購買之茶葉蛋4顆結帳後即欲行離去,適辜俊凱發覺並報警處理,當場查獲上開御飯團2顆,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淑慧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辜俊凱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電子發票存根聯各1份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檢察官陳世錚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