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1號原告甲○○
乙○○丙○○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被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代表人戊○○訴訟代理人辛○○
己○○庚○○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增值稅事件,原告不服彰化縣政府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府法訴字第0990047776號、99年5月12日府法訴字第0990047772號、99年5月14日府法訴字第099004777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99年9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廖倩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