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702號聲請人富達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有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DeAsisSarahJasmin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影本之姓名為SARAHDEASIS,與聲請狀所記載不同,請陳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