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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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4號聲請人 林紀明 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79ND0000000│1│100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0002│潤泰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潤泰│79ND0000000│1│1000│││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