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柏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鄭全智 、 黃永馨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萬33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0萬6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