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463號聲請人 陳旭紳 即建行工程行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票據,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云云,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一份為證明。
二、按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支票應由發票人簽名,始為有效票據。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雖票號KA0000000號支票其上受款人之記載為「建行工程行」,然所載票據喪失經過係因聲請人於寄回發票人「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補蓋支票發票印章過程中遺失(中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收到寄回之上開支票),顯見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發票行為未完成,有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在卷可憑,是系爭支票並非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所稱之票據,而不得據此准為公示催告。
三、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