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874號原告 李清德 被告 陳文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見本院卷第33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