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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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鍾詩怡 被告雷洋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陵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柒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書記官黃婉晴